协会构建了以会员需求为导向的“前台-中台-后台”协同服务体系,具体架构如下:
一、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会长: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单位:参与决策,轮值履职,资源支撑
秘书长/秘书处:日常运营执行中枢
二、 协会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
三、 执行部门
1. 办公室;
2. 会员服务中心;
3. 政策法规部;
4. 科创服务部;
5. 电商服务部;
6. 法律服务部;
7. 金融服务部;
8. 企业培训部;
9. 数字转型服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M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英文缩写为 SMEAI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及热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自然人等自愿组成的跨行业、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 施提供建议和依据;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企 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加强 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展行业 自律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促进自治区中小 企业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是全区各类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协会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加快产业和区域的有机结合,帮助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好政府社会两种资源,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 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 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 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加强与省际、国际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 组织会员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 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 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 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 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 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8日本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和依据;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加强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促进自治区中小 企业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是全区各类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协会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加快产业和区域的有机结合,帮助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好政府社会两种资源,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 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 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 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 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加强与省际、国际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 组织会员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 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